老人购买十余万保健品后要求退款结果又被诈骗十多万
年近花甲的顾某在某保健品公司购买了十四五万元保健品,后又要求退款。曾在此单位工作的胡某鑫、史某龙得知此信息后,冒充工作人员以办理退款业务为名与顾某取得联系,谎称退款需要收取手续费,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两人先后7次诈骗顾某近十四万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鑫、史某龙均曾在某保健品公司工作。胡某鑫工作期间得知被害人顾某从该公司购买保健品后要求退款,遂产生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故意。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已离职的胡某鑫预谋,冒充工作人员,以办理退款业务为名与顾某联系,谎称需要收取手续费,骗取顾某钱财并约定好收取手续费的时间、地点。随后他找到被告人史某龙,二人共同或者单独诈骗顾某7次。胡某鑫参与诈骗7次,金额共计 13.9万元;史某龙参与诈骗2次,金额共计4 万元。据本案审判长王永革介绍,案发前,胡某鑫退还顾某3 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史某龙亲属退缴至法院4千元。
另查明,史某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 2018年3 月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被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2019年6月,史某龙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押回再审。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鑫、史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胡某鑫诈骗数额巨大,史某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史某龙曾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所犯诈骗罪在前罪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没有判决的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后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胡某鑫、史某龙共同犯罪过程中,均是由胡某鑫组织、预谋并联系被害人顾某,胡某鑫系主犯,史某龙在犯案过程中作用较小,应认定其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史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鑫退赔被害人顾某经济损失六万零九千元,被告人胡某鑫、史某龙共同退赔被害人顾某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
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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