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再征民意对驾驶员的学历不再作硬性要求
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将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市民可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或市司法局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之前交通部门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了一些新变化。
出租车、网约车拟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
在征求意见稿完善后的第三条“功能定位”中,增加了“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的内容。
在7月18日济南市交通局组织召开《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立法听证会中,有代表提出出租车和网约车应该有所差别,比如在价格、服务等各方面,应当有所不同,这也意味着对网约车或许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在完善后的第二十条中,提到网约车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配置能存储15日车内监控的设备及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智能终端设备且保证正常运行。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到智能终端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行。在听证会上有代表提出,如果设备不能保证正常运行,那就相当于形同虚设,因而此次对设备正常运行提出了要求。
客运出租车托管、代管提前三十日报备即可
在征求意见稿完善后的第十条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托管、代管的,需提前三十日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托管、代管也要提前三十日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听证会上有出租车代表提出等待批准的时间里会造成车辆闲置,影响经营,改为报备后更加合理。
删除驾驶员须取得高中及以上学历的要求
在完善后的第二十三条中,删除了对驾驶员必须取得高中及以上学历的要求。
在听证会上,多名代表提出,驾驶员群体整体来说学历不高,如果强制要求高中学历,可能会导致大部分驾驶员失去养家糊口的生计,因而在完善后的征求意见稿里删除了该要求。
尽管对驾驶员的高中学历不做硬性要求,但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可以不再学习。在完善后的第三十三条中提到要组织开展驾驶员继续教育。
巡游出租汽车不再单一要求实行政府定价
目前济南市的巡游车基础运价调整门槛高、周期长、难度大,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完善后的第三十条“运价管理”中,提到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提供无障碍等服务的个性化巡游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运价调整方案后实施。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巡游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而且没有提到区县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合理的运价。
放开巡游车承包费管制暂扣驾驶证变为3个月
现行条例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定承包费价格,不同车型不同定价,但这一机制导致承包费由车型决定,与驾驶员服务无关,这与市场机制相悖,也导致企业普遍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明显不适应行业的发展,根据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经营者(企业)会根据车辆、驾驶员等实际情况对承包费做出灵活调整,如阶梯承包费、季节差异承包费等等,在完善后的征求意见稿删除关于对承包费的规定,法规不做硬性规定,由市场来调节,只需要司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即可。
在完善版的第五十八条中,提到对驾驶未取得车辆运营许可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在之前的版本中,是暂扣驾驶证6个月。
网约车违法处罚更严格
在完善版的第六十二条“网约车经营者罚则”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车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四)、(五)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之前的版本中,对三十五条中的(二)、(三)没有提处罚要求,此次对使用未取得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从事运营、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未注册的人员运营也纳入了处罚规定。(新时报记者柴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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