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楼上扔自行车,他一审获刑2年 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自首被减轻处罚

济南时报 2020-07-15 13:51 大字

时报7月14日讯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刘科 王继学)为发泄对前女友的不满,翟某某将女友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折叠自行车从10楼阳台扔至楼下小区公共道路上。7月13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济南历下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翟某某为发泄对前女友宋某的不满,步行至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某居民小区宋某家门口,将宋某摆放在家门口的鞋架等物品无故砸坏,将宋某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TERN牌变速折叠自行车从10楼阳台扔至该单元门前小区公共道路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被告人翟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证人宋某、王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翟某某系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翟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从高空抛物,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被告人在应意识到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故意为之,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故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翟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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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高空抛物”,《民法典》有最新界定

天降菜刀、啤酒瓶、自行车……近期,济南因为“高空”抛物引发的社会事件,引发诸多关注。而此次宣判的“天降自行车”案,万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依然引发了市民的愤怒。

高空抛物,未来会怎样追责?

对此,有法律人士表示,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新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完善了对高空抛物涉及的人员、部门的责任分担及追责,更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也让法院法官们在面对高空抛物的问题上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近日,刑法也拟对这一行为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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