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拟修订六方面调整等您来提意见
○满足高层老弱病残群体需要,调整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
○“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照顾受影响者利益
○同时扩大适用范围、简化审查环节以加快电梯建设速度
本报7月14日讯(记者 谷青)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以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会有哪些变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对比2019年公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济政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在基本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拟对原《办法》适用范围、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增设电梯利益受损业主救济渠道等六方面作调整和修改。其中对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的调整是重点。
据介绍,原《办法》规定: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初步设计方案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再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有针对性靠上指导协调,最终让全体业主达成一致书面意见。这种方法虽然能够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在确保增设电梯工程顺利施工的同时,也能促进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高层老弱病残群体最基本的出行需要。
为此,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满足这一条件且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就增设电梯有关的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后,即可进行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划审查、施工备案等后续审批程序。
尽管对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进行了修改,但因增设电梯,不同业主的利益诉求矛盾依然存在,必须充分发挥好民主协商和属地街办、社区调解功能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此,征求意见稿多项条款力求将民主协商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单位调解功能贯穿增设电梯整个过程,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如第四条中提出,“涉及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改居等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上述单位要主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协商工作”。对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拟规定“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
通过民主协商和调解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虽然能有效化解部分矛盾纠纷,但不是全部。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因增设电梯利益受损业主的救济渠道。如二十五条拟规定“相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协商不一致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最终救济渠道。
此外,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并将原《办法》中的“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修改为“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
在避免办事环节、审查要件过于繁琐方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增设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并明确了建设单位只需提交“申报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规划设计方案”就可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工程施工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签订合同后到区住建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开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承诺书推送至区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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