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楼抛自行车案”宣判当事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2年
商报济南消息近日,本报刊登的稿件《为泄私愤,男子将自行车从10楼扔下》引起大家关注。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霍岗(化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济南历下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霍岗为发泄对前女友的不满,步行至济南市历下区某居民小区其前女友家门口,将前女友摆放在家门口的鞋架等物品无故砸坏,并将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TERN牌变速折叠自行车从10楼阳台扔至该单元门前小区公共道路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被告人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霍岗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霍岗的供述,证人的陈述,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岗故意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从高空抛物,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被告人在应意识到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故意为之,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故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王晓迪通讯员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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