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以基准价计算损失 投资者盈利也可维权

金融投资报 2020-07-14 00: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成万)记者从7月13日风华高科(000636)发布的公告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风华高科虚假陈述一案,判决投资者胜诉。据悉,风华高科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更正之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未获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但风华高科没有及时披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引发投资者维权。法院认为,风华高科的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虚假陈述,并且本案不存在系统性风险,风华高科应全额赔偿适格投资者的损失。

二级市场上,风华高科在上周五创出34.80元的新高,前期买入的投资者获利丰厚。不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律师杨泉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法院的认定,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之间买入,在2018年8月8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风华高科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微信gushi148咨询律师或者自行起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持有风华高科股票到2020年之后的投资者虽然已经盈利,但仍然可以索赔。因为部分投资者被套牢后长线持有股票,因此,法律规定从揭露日起换手率累计相加达到该股流通盘100%之日作为基准日,这段期间的平均价叫做基准平均价。到达基准日,无论是否卖出或盈亏,都一律按照基准平均价作为卖出价计算损失。

本案中符合向风华高科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24日之间卖出风华高科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二是持有风华高科股票至2018年8月24日之后的投资者,无论是否卖出或盈利,都一律按照基准价16.51元作为卖出价计算损失。因此,持有风华高科股票至今的投资者虽然盈利,但仍然可以向风华高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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