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次!济南检察院网上直播民事诉讼监督案

济南时报 2020-07-07 13:55 大字

时报7月6日讯 (记者殷玉国 通讯员刘军)7月2日9时30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在市检察院听证室举行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这是山东省检察机关首次,也是全国检察机关首次通过网络直播公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江涛担任主持人,检察官孙媛媛参加,同时还邀请了省人大代表、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和人民监督员济南市高新公证处党支部书记冯培明参加。该场公开听证会首次启用多屏同步显示系统,为听证会参加人员均设置单独屏幕,同步推送听证笔录。

听证会上,检察官按照检察听证有关规定,通过申请人陈述诉求、检察官陈述办案过程、现场出示证据、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等环节,严肃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了听证工作。省人大代表、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发表意见时指出,作为一名律师,熟悉办理案件程序,以前无法面对面质证,引入听证程序后,感觉耳目一新。根据双方陈述情况及质证等程序,很公正、客观,也体现了检察院接受民主监督,把司法权力置于阳光下。听证会后,在主持人和办案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初步调解意向。邀请的两位人民监督员及双方当事人对此次公开听证给予一致好评,认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实现了公开透明、过程参与、全员监督,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这场互联网直播的公开听证,视频对接网络流畅,画面声音清晰,听证流程规范,优化了广大群众“零距离”听证体验感,让更多的人通过网络更直观地了解了民事检察工作,也让释法说理范围更广、效果更好,公平正义通过网络变得可感可触。[检察官说法]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第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由承办该案件的检察人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听证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所内进行。第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第六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一条听证应当围绕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第六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二)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三)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出示并予以说明;(四)出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五)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意见;(六)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第六十三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第六十四条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新时报记者殷玉国 通讯员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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