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夏冰(居民身份证号:3729281991****002X):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 年 9 月起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现场查见的器械;2、罚款人民币 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和邮递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高卫医罚〔2020]007 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到我机关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7号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B 座 913 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济南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 年6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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