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公告
张 夏 冰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37292819910102002X):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0年05月2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高卫医罚〔2020〕007号,决定予以你:1、没收现场查见的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00),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因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济高卫医催〔2021〕00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催告书(地址:济南高新区舜华路77 号高新区管委会B 座913室),逾期视为送达。
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加处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元整(¥990.00),合计人民币叁仟叁佰玖拾元整(¥3390.00)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新区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日内到济南高新区管委会B座913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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