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玩网游“打赏”3000元幸被追回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虽有法可依 家长更应关注自身义务
近日,最高法针对未成年人打赏等非合理性支出,作出最新规定,并认定打赏等相应款项应予以退回。对此,据了解,在济南也有类似追索打赏钱款的案例,据办案律师介绍,在借助法律合理维权的同时,家长也应当承担合理的监护义务,对于网银等支付手段多加管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重点监管消费环节,防止商家设置支付陷阱。
未成年人玩网游入充值陷阱“不知不觉”被扣3000元
男孩小彭今年不满14周岁,前些天因做了一桩错事被爸妈狠狠批评了一顿,而这都源于小彭玩的一款网络游戏。因为这事儿,家人还差点打起维权官司。
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磊介绍,这起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玩手机网游,被“套路”的案例。当时,家长也是无意中查网银,发现手机上的钱短短几天内就被扣了3000元,感觉不对劲,才发现是孩子拿手机玩游戏时,陆续被扣走的。
武磊介绍,当时孩子的父亲彭先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此事,不知该如何维权,于是就咨询了律师。
“当时,我们通过游戏界面的调查与证据采集,发现该游戏其实在充值时是不易被察觉的。”武磊表示,这款游戏只需要第一次充值输入密码,后续充值时就不需要再输入密码了,这也导致了未成年人在后续玩游戏时,只要点击充值键就可以连续充值,而不需要家长的允许,“这个案例其实就相当于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连续扣款3000元,变相打赏给网游公司了。”
在律师搜集证据后,彭先生向涉事游戏客服进行情况说明,要求对方退回相关充值金额,对方在了解情况后,选择主动退回了款项,问题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家长维权及时保存证据公证相关电子证据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未成年人“打赏”支出法院应支持返还。《意见》明确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武磊介绍,在法律实践中,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应该一律退还。他认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8岁到18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参与打赏等行为,虽然在新法规中明确了应予以返还钱款,但法律没有“一刀切”,“就此看来,在审判实践中,家长或将承担部分未尽到关注义务的责任。”
“打个比方,十六七岁的孩子,通常已经有金钱、消费的概念,如果进行大额度打赏或消费,在诉讼中,家长也会承担相应未尽关注义务的责任,也可能不会得到全额退赔。”武磊说。
他认为,新规定的实施,给家长们合理维权提供了基础,“但毕竟照顾孩子不是扔一部手机给他就能解决的。家长如果在孩子有打赏等消费行为时,疏于管理或存在监护空缺,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同时,武磊表示,对于某些商家设置的消费陷阱,家长在维权时也应当及时保存证据,“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先通过拨打客服投诉,或者报警来维权。如果确定要走诉讼道路,可以先作公证固定相关电子证据,再后续追索。”(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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