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泉·城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擅自利用遗产建筑 办展览最高罚5万元

山东商报 2020-03-29 08:12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近日,济南市城乡水务局网站发布《济南泉·城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泉·城文化景观”遗产区将禁止进行任何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地上或地下建设工程,缓冲区实行分级保护。在遗产区擅自利用遗产建筑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最高处罚5万元。

“济南泉·城文化景观”是指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的“济南泉·城文化景观”(以下简称“泉·城文化景观”),由彰显遗产价值的泉水、人工河道、人工湖泊、人工渠系、水闸及城墙、泉水公共空间、泉水街巷、泉水宅院、泉水园林、泉水寺庙十类遗产要素组成。

记者从《意见》中了解到,缓冲区将实行分级保护。一类缓冲区内重点加强与文化景观密切相关的山体、水体以及重要观山视廊;二类缓冲区按《济南名泉总体保护规划》要求执行,重点保护济南“泉·城文化景观”的生态环境,保障泉水安全。

根据《意见》,“泉·城文化景观”保护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持“泉·城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泉·城文化景观”保护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统筹兼顾,同时尊重“泉·城文化景观”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促进权利与义务相均衡。《意见》提到,“泉·城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禁止新增或填埋泉池、人工渠系、泉井,擅自更改泉池、泉眼、泉井、人工渠系等水利设施的位置和改变遗产要素与周边环境的历史格局,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强调,在遗产区擅自利用遗产建筑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将由济南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联合济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遗产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章摆设摊点的,由济南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联合济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据悉,《意见》限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提出,来信请寄: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城乡水务局,邮政编码250099;电子邮箱:jncxswjzcfgc@jn.shan-dong.cn;联系人:高飞,联系电话:66602120。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见习记者夏子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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