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

齐鲁晚报 2020-03-28 05:08 大字

本报济南3月27日讯(记者杨璐)从山东省委政法委获悉,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外事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进一步依法处置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障统筹推进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做出相关规定。

《通告》指出,境外入鲁人员、省外来鲁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自觉申报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登记调查、体温监测、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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