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租住房管理办法征民意 个人出租10间以上住房拟须办企业登记
商报济南消息近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济南市出租居住房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征求意见。济南拟禁止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个人出租住房或转租达到10间以上的,须在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企业登记及租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
济南拟规定,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出租住房或转租达到10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企业登记及租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安全防控措施。
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自然人)出租住房应当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手续及承租人的联系方式,严禁发布虚假房源、乱收费、克扣押金、恶意驱逐租客等行为。
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在其入住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自其离开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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