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主动报告租客情况一房东被处罚200元
房屋出租不可任性!2月29日,济南市钢城区一房东因为没有尽到相应的履行报告责任,被警方行政罚款200元。
2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泰达路派出所民警在会同辖区汶水社区工作人员全面开展疫情防控调查登记工作时,发现河南籍流动人口凌某某在汶水二区一房屋居住但未申报居住登记,且该房屋出租人也未向属地村居报告房屋出租情况。
获此情况后,泰达路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凌某某租住曲某某在汶水二区的房屋后,一直未向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且房屋出租人曲某某也未落实出租管理主体责任,未将流动人口情况向所属派出所报告,未签订治安责任书。同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济南市“十个一律”管控措施要求,房屋出租者应一律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主动向属地村居报告房屋出租情况,因此曲某某的行为存在极大的隐患。
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钢城区分局泰达路派出所给予该房屋出租人曲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派出所民警提醒:
1.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济南市“十个一律”管控措施要求,房屋出租者一律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主动向属地村居报告房屋出租情况。
2.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通讯员王艳 魏书涛 新时报记者殷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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