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加码打击违法犯罪与加强投资者保护引热议业内建议解决三大难点 让中小股民维权不再难

金融投资报 2020-03-03 06:40 大字

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实施,其一大亮点是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由最高罚款60万,提高到100万至1000万。一系列举措对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行为能起到多大震慑作用?对A股投资生态有什么长远影响?金融投资报记者通过证券维权平台,采访了长期从事投资者维权工作的杨泉军等律师。

■本报记者 杨成万 制图 王珍

业内称巨额赔偿方能遏制违法行为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杨泉军介绍,目前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三种。其中,虚假陈述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也是目前民事索赔法律规定相对健全的案件类型。部分上市公司被投资者索赔的金额很大,如超华科技超过亿元,三房巷接近亿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天成控股、上峰水泥、大智慧等被投资者索赔的金额也不是小数目。

“在高额的行政罚款的同时,广大投资者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巨额的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违法行为人对二级市场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才是遏制信披违法的终极手段。”杨泉军认为。

四川省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川平说,新《证券法》将最高罚款额提高到一百万以上一千万以下,大大提高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减少违法行为将起到震慑作用。

“但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所得,特别是欺诈上市获得的非法利益远远不止这个数,甚至上亿。由于违法违规者的非法收益大大高于犯罪成本,这样就会铤而走险,建议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与其非法所得挂钩。”杨川平表示。

诉讼代表人制度尚待司法实践来检验

对于新《证券法》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杨泉军表示,过去中小投资者维权采取的是市场化方式。在该机制下,委托律师索赔的人数,通常只占案涉证券股东总户数的2%至5%。

新《证券法》规定,对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杨泉军认为,这是一种“普惠制”福利,这种“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优点是为众多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一种简单快捷的通道。

不过,如果法院判决高额赔偿,预期赔偿数额将达到几亿甚至几十亿,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难以承受只能选择破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仍可能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判决低比例赔偿,则投资者获得的赔偿数额较少。“因此,具体的实施效果尚待司法实践来检验”,杨泉军表示。

证券投资者维权仍然存在三大难点

尽管《证券法》已颁布实施,但杨泉军表示,投资者维权仍然存在地方管辖权、维权周期过长、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等三大难点。

“但上市公司在当地往往属于知名企业、利税大户,遭遇投资者巨额民事索赔时,难于杜绝地方保护。”杨泉军表示。

对于维权周期过长,杨泉军说,首先是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时限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立案调查1年时间左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对一些公司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则长达两年或更长。

其次是存在诉讼中故意拖延时间现象。“因为上市公司的快速赔偿只能引来更多股民索赔,所以上市公司通常会通过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来拖延诉讼。

第三是司法裁判标准不一致。对于投资者索赔案中的“揭露日”、“重大性”、“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同类案件出现不同的认定标准和判决。

杨川平建议:一是缩小对确定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时点的“活动空间”;二是建立一套科学的投资损失计算公式;三是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上市公司非注册地的省市区的一家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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