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卫健委详解《传染病防治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如何保障市民安全

济南日报 2020-01-24 11:28 大字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很多市民并不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为什么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记者从济南市卫健委了解到,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利于保障市民健康,迅速有效控制疫情。

1号公告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据济南市疾控中心专家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及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程度,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有以下三点:

一是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是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是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是新发现的病原,传播力和毒力还需要进一步观察,而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以呼吸道传播为主的传染病,所以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是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济南市将扎扎实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要求,强化发热门诊作用,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做好相关人员追踪管理。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 (本报记者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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