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审批手续的公告

济南日报 2020-01-18 11:21 大字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和第十四条规定:“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经梳理,济南市有8家核技术利用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超期未申请延续,3家核技术利用持证单位已搬离原注册地,且均已无法取得联系。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将上述单位名单予以公告,请各单位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到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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