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晚点只能当天退票,铁路部门被判败诉
记者 | 唐俊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关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列车晚点导致退票人数众多,旅客第二天到车站退票被拒绝,由此将中国铁路北京局(下称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铁路部门败诉,被判退回旅客票款。
裁判文书显示,旅客邢建方通过12306官网购买了北京南站至济南西站的G265次车票,发车时间是2018年8月13日07点45分。接近进站时间时,车站显示屏已经提示列车晚点。
在计划发车时间约一小时后,邢建方通过闸机进站上车,但是车门关闭后,列车并没有出发,他在车上又等了一小时。
列车长告知乘客,车辆发车时间不定,有需要退票的乘客可以下车。邢建方选择下车去退票,但当他从闸机出来后,发现北京南站滞留了大量旅客,售票窗口全是等待退票的人。工作人员用广播告知乘客,由于退票人数太多,可以后续再到车站退票,30日内均可。
为减少不必要的排队时间,邢建方随即回家。第二天早上他又来到北京南站售票窗口要求退票,但却被拒绝退票。本身是律师的邢建方认为北京铁路局违约在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京铁路局,要求退还票款及经济损失。
北京铁路局称,2018年8月12日晚由于大风刮起彩钢板砸坏铁路电力设备,导致大量列车停运及晚点。邢建方乘坐的G265次列车原计划发车时间为13日7时45分,实际11时05分发车,因此该趟列车并非停运,而是晚点。
北京铁路局表示,列车晚点后在第一时间告知了旅客,可以等待或者退票,当天开设了28个退票窗口,在广播中也说明当日24点前都可办理退票。因此,邢建方完全可以当天办理退票。邢建方第二天没有退票成功,而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邢建方要求无限期延长退票时间无依据。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列车晚点,铁路是否应该将退票时间限制在当天内?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铁路旅客退票的时间需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2018年8月13日因退票旅客较多,北京铁路局临时调整退票办法,将退票时间延长到了当日24点。
法院认为,G265次列车晚点系因大风刮起的彩钢板将铁路设备砸毁,引发设备故障;该情形属于不可抗力,非铁路运输企业所能预见且可以避免,不能归责于铁路运输企业。
但法院同时表示,当天车站滞留了大量旅客,无论北京南站退票业务办理的效率有多高,其要求所有退票旅客都排队等候,并在当天24点之前办理完退票的做法,并不合理。
法院认为,该时间要求明显过短,没有充分考虑到部分旅客在列车晚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改乘其它交通工具或寻找其它替代性解决方案,从而无法在车站继续等候退票。
由此,法院判决北京铁路局退还邢建方184.5元票款,驳回其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请求。
尽管法院已经认定,北京铁路局要求在当日24点之前退票的时间段过短,但关于退票时间的确定,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议,铁路今后再遇到类似情况时,除考虑自身运营情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之外,还应结合列车晚点的原因,尽可能充分考虑旅客后续行程安排的各种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合理的退票办法,力求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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