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上卖货不能偏离法治轨道 □何勇

来宾日报 2020-01-13 08:22 大字

近日,在日照开往济南的K8286列车上,有列车售货员把一种名叫“百草霜”的粤妆批号产品当做药品售卖,称能治多种病。对此,铁路济南客运段官方微博1月10日作出回应,称已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该销售项目,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负责该项目的经理免职。(1月10日新京报网)

化妆品与药品有着严格区别,化妆品不能当成或替代药品使用,这是基本常识。从法律角度说,列车售货员在火车上把化妆品当成药品卖,是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宣传医疗作用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列车售货员把化妆品当药品卖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

实际上,列车售货员在火车上把化妆品当成药品卖,只是冰山一角。列车乘务员、售货员卖货就像网络主播直播带货,把小商品吹得天花乱坠,但这些小商品大多是“三无产品”,火车上卖货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火车处于流动状态,导致售货员在火车上卖货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火车上卖货不能偏离法治轨道,不能没人管。首先,市场监管部门应创新手段,加强监管火车上的卖货行为,利用列车始发站、终点站或重要站点较长停靠时间登车抽检。其次,畅通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引导和呼吁乘客监督火车上卖货行为,积极投诉和举报火车上违法违规卖货行为。再者,由于火车上违法违规卖货行为被查处概率低,应当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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