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门解读住房租赁市场新政 厨房阳台地下室等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济南日报 2020-01-04 11:18 大字

本报1月3日讯(记者 谷青)针对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新增租赁住房的奖补问题、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时间范围、租赁住房装修改造的问题等六大方面进行了解读。

解读文件明确,住房租赁试点工作从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底,在此期间,住房租赁企业与出租人签订委托合同的盘活闲置存量住房房源和开工建设的新建租赁住房及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一次性奖补资金。其中,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最高1000元/平方米,改建非居住房屋项目最高600元/平方米,盘活社会闲置存量住房项目最高180元/平方米,按照“前期就高、后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的原则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类房源奖补资金的发放标准及节点各有不同。新建类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工程进度节点发放,项目主体结构施工至正负零后发放40%,项目主体封顶后发放30%,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并将房源录入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后发放30%;改建类租赁住房项目在项目通过审核认定后发放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后发放60%,单个改建规模不足50套(间)的项目不享受奖补;盘活类租赁住房项目累计新增50套(间)及以上,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经区(管委会)住建部门验收并在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可申请奖补。

运营时间方面,济南市要求,盘活的闲置存量住房持续运营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应不短于180天;新建租赁住房和改建类租赁住房,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应不短于180天、不超过20年,严禁“以租代售”。

此外,解读文件还强调,成套住宅装修改造,应保持原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客厅、餐厅不得隔断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不得将原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已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的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及个人出租人应在《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恢复房屋原空间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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