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被判赔偿 股民索赔风险降低
本报讯(记者 杨成万)12月9日,记者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杨泉军律师处获悉,长沙中院近日判决中兵红箭(000519)赔偿投资者部分损失。据悉,此前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认定:中兵红箭违反会计准则,采用虚增收入、违法计提坏账准备、违法确认收入等手段,分别虚增2014年度、2015年度利润93.7万元和2730.89万元;虚减2016年度利润555.99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2%、8.95%、3.52%,导致中兵红箭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庭审中,被告方辩称“财务造假金额不足利润总额的10%,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拒绝赔偿;但原告方代理律师杨泉军认为,“财务数据差错达到10%构成重大会计差错,是指由于客观会计计价原因或者主观过失原因导致的业务过失行为。而中兵红箭是故意财务造假,无论造假比例大小,都是故意违反证券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息欺诈行为,应予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被告方辩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日是本案的揭露日;但杨泉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被告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场知悉,并且二级市场股价和成交量作出反应即可构成揭露日,本案中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已经警示投资者被告存在违法行为,并且二级市场反应强烈,应当以证监会对被告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作为本案的揭露日。
最终,法院以证监会对被告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作为本案的揭露日。同时认定中兵红箭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在扣除少量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做出了投资者胜诉的一审判决。
对此,杨泉军律师提醒投资者: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条件,凡是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7年8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中兵红箭股票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gushi148咨询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法院起诉。尽管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主要的争议事实已经基本确定,后续投资资者参加索赔的风险将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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