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告

济南日报 2019-12-05 11:31 大字

因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槐荫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济【槐荫】征字【2016】24号),对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但部分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件)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槐荫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房屋权利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实施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槐荫区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征收工作组(地址:槐荫区丁字山路12号济南强生客车出租有限公司院内,1组,联系电话:13553190031;4组,联系电话:13553170013)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补偿决定,相关房屋权利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未搬迁的,槐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附件:《相关房屋权利人明细》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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