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特大制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

滨州日报 2019-12-05 08:50 大字

(李某勇假冒注册商标案)

推报单位:滨州市公安局案例类型:司法类【案情介绍】

2017年8月30日,市公安局接报案称,杨某奎向报案人销售的30箱500毫升装53度贵州茅台酒为假酒。2017年9月7日,市公安局聘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该批剩余的11箱零3瓶贵州茅台酒进行防伪识别鉴定。经鉴定,该批酒为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产品。2017年9月8日,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017年9月23日,办案民警在济南市将犯罪嫌疑人杨某奎抓获,现场扣押假冒53度贵州茅台酒2箱。根据其供述,办案民警于2017年10月13日在济南市将向杨某奎销售假酒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勇抓获,现场扣押假冒53度贵州茅台酒96箱、假冒贵州茅台酒酒各类包材一宗。通过工作,从李某勇及其下线处查扣假53度贵州茅台酒箱40箱零2瓶。

据李某勇供述,办案民警于2018年1月1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将向李某勇出售假包材的犯罪嫌疑人江某怀抓获,现场查扣酒箱、酒盒、酒标、瓶盖、瓶帽等各类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458503件。

【调查与处理】

李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江某怀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杨某奎涉嫌犯罪一案尚未开庭。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案中犯罪主体是李某勇(个人),他未经茅台集团、五粮液集团允许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成套的假酒包材、防伪标识及散装白酒,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高档白酒用于销售,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数额为316190元人民币,侵犯的是贵州茅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李某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16190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也可能不是伪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则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竞合的情况。

伪劣产品,表现为四种形式:(1)掺杂、掺假的产品。(2)以假充真的产品。(3)以次充好的产品。(4)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

该案中,李某勇用散装白酒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名酒,虽然在质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将其归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而成为假产品,也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标准而成为劣质产品,充其量只是一般的普通产品。因此这种行为是不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来论处的,而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来处罚。

同理,杨某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江某怀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侦破,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茅台”的声誉,维护了贵州茅台集团的合法权益,促进茅台更好更快地发展;另一方面,进一步净化了茅台的销售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江某怀的成功抓获,包材仓库的起获,成功斩断了全国多家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材供应链条,全国协查的发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各地打击制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件的侦办,意义重大;同时此案的成功侦破也为全国打击制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件提供了一个范本,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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