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工作 未签订承诺书不得作出征收决定

济南日报 2019-12-04 11:09 大字

为规范国有土地安置房建设工作,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屋建设承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据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屋建设承诺制度的建立,为的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建设,减少房屋征收领域不稳定因素。

《通知》要求,凡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对于房屋征收项目使用的安置房屋是期房的,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置房屋建设承诺书。项目实施单位须就安置房屋建设周期、建设质量、交房时间、办证责任等事项作出承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签订安置房屋建设承诺书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承诺书中需明确安置房屋设计、建设确保符合现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房屋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城市控制性规划和片区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规划条件要求,按省、市现行标准配置,并满足专业规范要求;安置区内道路、景观、绿化、给排水、电气(强电、弱电)、燃气、消防、人防、环卫、无障碍设施、停车位等均按照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同时按照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的标准、规定实施。

在过渡时限交付方面承诺书要求,征收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安置房屋地块已形成净地的,多层安置房屋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高层安置房屋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0个月;未形成净地的地块形成净地后,多层安置房屋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高层安置房屋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0个月。

此外,安置房屋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和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并确保产权清晰,安置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18个月内要确保具备确权登记条件。 (本报记者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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