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侮辱16岁女孩5男子获刑2年半至4年

济南时报 2019-12-25 14:09 大字

2017 年 7月的一天,济南一家KTV内有少女报警求助,称“被强奸”,而事发的包房内竟有5名男子。事发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警方调查结论以及最后判决到底如何?

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认定涉案5名男子案发时,趁被害人醉酒不能反抗之机,聚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5人被判处4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7年7月10日凌晨3点,一年轻女孩突然从一间包房内跑出,并到前台大哭起来,并称自己“被强奸”了,已报警求助。

案情到底是怎样的呢?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7月9日晚,事发时16岁的女子王某经朋友张某(女,25岁)介绍到济南市某KTV二楼一房间,向崔某海卖淫。7月10日0时50分左右,被害人王某到达该房间,与于某、庄某、王某强、崔某海、张某新饮酒、跳舞,随后于某等人将王某的衣服脱掉,将其抬到房间内沙发上,5名被告人一起强行控制住被害人王某,用冰块、啤酒、性器官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后来,被害人王某挣脱打电话报警。

被害人王某作证时表示,其系经张某介绍去卖淫,但她进入房间后发现竟然有五个人。因为在公众场合,她觉得对方不敢胡来,就决定陪他们喝酒、跳舞。但没想到最终进了“魔爪”,事发时其拼命反抗呼救,咬对方、扇对方耳光,但那些人把音乐声音调大了……之后其欲打110报警时,那些人就都跑了。

事后,被告人于某、崔某海、王某强、张某新、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崔某海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张某新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王某强、庄某各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元,被害人对这4人出具了谅解书。

原审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趁被害人醉酒不能反抗之机,聚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5人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海、王某强、张某新、庄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被告人于某、崔某海、王某强、张某新、庄某犯强制猥亵罪,各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6个月、3年零6个月、3年、2年6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某海、庄某不服,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认为,5名被告人趁被害人醉酒不能反抗之机,聚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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