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16条措施,为头顶撑起“防护网”高空抛物可判故意杀人

济南时报 2019-11-15 13:43 大字

高空抛物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今,这种“痛”终于有了“医治之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根据《意见》,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济南法律人士表示,最高法新“16条”的出现,将有助于防范“头顶的安全”,在市民头顶织起一道“法律防护网”。

【案例警示】

从“天降菜墩”到“天降菜刀”

提到高空抛物,

很多老济南人还会想到18年前发生的“天降菜墩案”。2001年的一天,孟老太在自家楼下乘凉时,被楼上突然坠落的一块菜墩砸倒,后送医不治身亡。事后,因为涉事的菜墩不翼而飞,且始终没有找到扔菜墩的人员,法院几经审判,认定证据不足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7月,济南一起“天降菜刀案”,再度引发大家对于“高空抛物”的关注:7月11日中午12时左右,琪某苑小区里有人从楼上扔下一把菜刀、两把尖刀,所幸无人受到伤害。最终,该案的嫌疑人被警方锁定,并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

相比之前仅追究民事责任,“天降菜刀案”的警方开始追究抛物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一点也引发全国媒体的集中关注。当时记者在采访时,就有法律人士坦言,持续高发的“高空抛物”案件,或将从侧面推动法律的细化与变革。

时隔仅4个月,变革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16条具体措施,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新意见】

16条措施惩治高空抛物坠物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该院高度重视对各级法院审判经验的总结,借助大数据分析,对近3年多来的涉高空抛物、坠物的1000多件案件筛选出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客观化、类型化分析研判,确保《意见》16条措施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意见》提出,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业内解读】

法条细化,织就“保护网”

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巧介绍,

相较之前济南“天降菜刀”案参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意见》相关条文在法律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我们注意到,《意见》细化了高空抛物定罪量刑的使用范畴,区分了抛物与坠物的主观恶性差别。”任巧表示,高空抛物的“抛”字,实际就明确了抛物者的主观恶性,“这些阐述,也明确了未来司法机关将严厉惩治故意高空抛物的决心。”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梁伟表示,此次细化的16条具体措施,将对法官有详细的指引作用,与此同时在判决案件中,也对法官的裁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责任分担等细化问题,值得基层法官进一步学习探讨。”梁伟告诉记者,在具体案件实践中,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严惩“高空抛物”的举措,很可能会倒逼物业等行业提高服务水平,细化监控等防范措施。

梁伟说,此外《意见》或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继续督促邻里之间加强提醒与监督。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有极大的帮助,将在市民头顶织就一道“法律保护网”。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答疑解惑

高空物坠物物业有责吗?

物业公司是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的关键一方。《意见》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找不到侵权人如何能及时补偿?

《意见》指出,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因侵害人确定难,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意见》要求,明确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刘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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