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山东商报 2019-11-15 09:52 大字

今年7月,济南“天降三把刀”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是事发时被抛落的菜刀。(视频截图)今年7月,济南“天降三把刀”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是事发时被抛落的菜刀。(视频截图)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处理措施。《意见》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意见》的印发,标志着该类事件在审理中有了一个标准,各级法院也将会严格执行《意见》中提出的具体措施。记者王晓迪

加强预防强调综合治理

《意见》第一部分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注重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存在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

加强高空抛物民事案件审判

据了解,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必要准确适用侵权责任第85条和第87条,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等特点,《意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责,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严惩故意高空抛物行为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要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本地实例

“天降三把刀”肇事者被刑拘

今年7月,济南一小区“从天而降”三把刀,公安机关在通报中称,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即便情节较重,也只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掷刀具行为,肇事者却仅面临十五日的行政拘留。这则通报引发不小争议。随后,济南公安机关再次通报称,向楼下投掷三把刀具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该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商铺瓷砖掉落砸伤过路女子

前不久,在济南北园大街与西泺河路交汇口附近,市民丁女士一家正走在路上,经过事发区域时,路边一家商铺上方的瓷砖突然掉落,连带着把一块大玻璃也砸落下来,而距离事发现场两三米远的丁女士,不幸被碎玻璃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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