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

大众日报 2019-11-14 09:48 大字

□记者 晁明春 报道

本报济南讯 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结果导向,完善财政政策,稳定投入预期,引导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培植财源,11月11日,《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正式印发。

所谓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是指市政府在年度终了后,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特定条件且财政经济贡献综合评价位居前列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的同时,给予财政扶持资金奖励。

济南市规定,纳入综合评价的企业应符合四项基本条件,包括: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区域总部)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实现地方税费贡献300万元(含)以上;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名单;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

济南市对企业进行分单元评价。总部型企业集团,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10名企业给予奖励;制造业,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30名企业给予奖励;批发和零售业,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20名企业给予奖励;金融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行业,分别对在各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10名企业给予奖励;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别对在各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5名企业给予奖励。

济南市规定,综合评价全部采用定量指标,由主营业务收入、地方税费贡献两部分6个子指标组成。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包括收入总额、比上年增加额及比上年增幅3个子指标,地方税费贡献指标包括贡献总额、比上年增加额及比上年增幅3个子指标。

济南奖项设置为经营者奖励和财政经济贡献奖励两种。其中,经营者奖励按主营业务收入分档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其中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0亿元(含)-100亿元的奖励70万元,1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奖励法人及经营班子,具体用途由企业自行按其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奖励不计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薪酬总额。

财政经济贡献奖励。对企业缴纳主体税种及附加(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形成的地方税费贡献,比上年增幅超过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的,且实现的地方税费贡献不低于2018年数额的,给予阶梯式奖励,奖励资金分段计算。财政经济贡献奖励金额为各分段计算奖励资金之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重大项目、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品牌建设、补充流动资金等,具体用途由企业按其决策程序自行决定。

上浮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奖补标准。对受本政策表扬奖励企业,在下一年度享受济南市出台并纳入清单管理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在既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上浮10%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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