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漆负”人,返还34万购车款! 买辆“林肯”发现车身曾补漆维修 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

济南时报 2019-10-13 13:42 大字

济南一位女车主花34万元购买新“林肯”轿车后,意外发现所谓新车竟曾被喷漆处理过。交涉无果后,她将经销商和生产商起诉至法院,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她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改判,判令经销商返还女车主34万元购车款,车主将涉案的林肯车返还经销商。

买来新车发现维修痕迹 车主说:被骗

该案的原告方为济南市民王女士,被告方为山东嘉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骋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公司)。

起诉书中,车主王女士说,其购买的一辆林肯轿车系新车,但把新车开回家后发现该车被维修过,右后门车漆颜色存在色差,嘉骋公司与福特公司均认可进行过整备维修。嘉骋公司在王女士购买车辆时未就汽车维修情况进行告知或披露,也未向王女士提供维修记录信息,主观上具有隐瞒相关信息的故意。

王女士认为,嘉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解除购车合同,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车辆符合新车标准 经销商说:无责

针对王女士的起诉,嘉骋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从运抵到交付,在嘉骋公司处仅停留12天,如此短的时间内车辆不可能发生事故、维修等。

嘉骋公司收到关于汽车右后车门有色差的反映后,即向福特公司请求核实并将结果如实向车主反馈。该事实足可证明嘉骋公司不存在欺诈故意,更未实施欺诈行为。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过任何维修,涉案车辆未发生过事故,未办理过车辆注册登记,未交付他人实际使用,系新车。

与消费者不存在合同关系 生产商说:无辜

福特公司辩称,作为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和供应商,他们依法承担生产者的相关责任,确保进口销售的车辆系原装进口的整车而不存在翻新或整装车的情况。在车辆进入流通领域前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瑕疵进行调整,属于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产品的质量问题或瑕疵。福特公司向经销商交付的是符合要求的新车,并非王女士诉称的翻新车或维修车。

福特公司认为,自己与王女士不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要求驳回诉求。

一审法院:驳回 不予支持三倍赔偿诉求

交涉无果后,王女士以涉嫌欺诈将涉案车辆的经销商与生产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购车合同,并提出退还购车款34万元,并三倍赔偿10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被告以次充好,行为欺诈,但目前举证的情况以及法院查明的该车的流转过程不能确定嘉骋公司在卖车过程中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虽然嘉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非完美无缺,存有瑕疵,但王女士以欺诈成立为由主张三倍赔偿,理由不充足,判决王女士败诉。

二审法院:改判 可拿回34万元购车款

因不服一审结果,王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济南中院查明,涉案车辆右后车门色差系车辆总进口商福特公司对车辆进行整备所致,且福特公司认可其并未向经销商嘉骋公司披露该信息。

济南中院认为,王女士与嘉骋公司就案涉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王女士已按双方约定向嘉骋公司足额支付购车款,嘉骋公司应向王女士交付质量符合约定的车辆。嘉骋公司所交付的车辆右后车门整体存在肉眼可见的色差,构成违约,且该色差并非轻微瑕疵,超出了一般消费者心理上对新车轻微瑕疵的接受程度,影响了王女士缔约目的的实现。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嘉骋公司应返还王女士购车款34万元,王女士应同时将涉案车辆返还嘉骋公司。

另外,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嘉骋公司对此存在欺诈之故意,王女士主张嘉骋公司构成欺诈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与福特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要求福特公司共同承担各项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王女士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予以纠正。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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