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隔断房失火致二楼住户死亡 租赁代理公司房东租客被判共赔30余万元

山东商报 2019-09-22 09:38 大字

2018年3月的一天,济南某居民小区一单元101室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同楼6户受灾,其中同单元201室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受伤严重,被消防人员从火灾现场救出后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老人的两个子女将涉案房屋管理人及实际出租人、租赁代理公司、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等告上了法庭。记者王晓迪通讯员王继学

一套房被隔成六间出租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汪桥与济南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济南某公司代为出租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居民小区的涉案房屋,出租代理时间为三年。

汪桥同意济南某公司在室内打隔断对外出租,屋里的一切安全问题都由该公司全权负责。随后,该公司将涉案房屋进行隔断装修成6 个单独房间后,出租给6个租户使用。其中包括该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甲方)与承租人方枫(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方枫承租涉案房屋中的D间(北一屋),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方枫与乔犇系夫妻关系,合同签订后,两人在此房间居住。

二楼八旬老人受灾后死亡

2018年3月17日凌晨,涉案房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同楼内6户受灾,过火面积8平方米左右,部分财物烧毁。

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另查明,八十多岁的老人吉某系两原告的母亲,吉某因在涉案火灾中受伤,于2018年3月17日被送往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烟雾伤、肺部感染Ⅰ型呼吸衰竭、急性心肌损伤、低钾血症,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4月中旬去世。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外人吉某因涉案房屋发生火灾而受伤住院治疗,后经救治无效去世,其子女即两原告有权要求造成火灾事故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获赔30余万元

关于赔偿责任人的认定和过错责任大小的确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历下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济南某公司作为汪桥的受委托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其对房屋的安全性承担责任,故被告济南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被告汪桥与济南某公司签订合同中虽约定由济南某公司负责房屋的安全性,但其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和出租人,应对涉案房屋的安全性起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被告汪桥明知并同意被告济南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隔断并进行多户分租,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被告乔犇,虽《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未明确载明其为事故责任方,但载明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被告乔犇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事发当晚有吸烟行为,起火是其房间的枕头、被褥着火。

综上,济南历下法院根据济南某分公司、汪桥、乔犇三被告的过错责任的大小,酌定由被告济南某公司对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汪桥对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乔犇对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济南某公司的总公司对被告济南某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上述三方共计赔偿原告30余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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