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招投标可用保险代替保证金
□记者晁明春报道
本报济南讯以往,建筑企业想承包建设某个项目,必须向招标方(建设单位)等缴纳投标保证金,这样不仅占用企业流动资金,还有可能出现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但今后在济南市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这个钱可以换种方式缴纳了。
9月1日,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明确,济南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保险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所谓投标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保险公司保证中标人和业主签约,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若中标人因故放弃中标或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投标人进行追偿。投标人购买投标保证保险后,等同于缴纳投标保证金。
“用投标保证保险代替保证金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是极大的利好,有利于盘活企业资金,投标保证保险与保证金具备同等效力。”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投标业务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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