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投标能用保险代替保证金了

济南日报 2019-09-03 11:09 大字

本报9月2日讯(记者谷青)以往,建筑企业想承建项目,必须向招标方(建设单位)等缴纳投标保证金,不仅占用企业流动资金,还可能出现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情况。今后,这个钱可以换种方式缴纳了。9月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明确,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投标人可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保险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

依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主要用于确保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用投标保证保险代替保证金的方式,有利于盘活企业资金,投标保证保险与保证金具备同等效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业务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减轻企业压力,该局印发了《暂行规定》,建立了费率浮动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以一个估算投资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为例,正常情况下需投标企业缴纳20万元保证金,按照《暂行规定》,若投标企业信用评价达到3A级,只需缴纳480元保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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