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车位闲置超一个月免收服务费
通知明确,车位超过1个月未使用的,在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业主可免缴停车服务费。这是济南一小区内的停车位。(本报资料图)商报济南消息(记者丁一凡)济南市发改委近日下达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内容于8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可按照收费标准的60%缴纳物业费;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通知显示,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送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和发改部门应按照备案信息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或者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按照不低于约定收费标准的30%执行;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缴纳。
除了房屋闲置可享物业费减免外,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据了解,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机动车停放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另外,此次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相关规定、公益资金扣除比例,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此次通知将由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自8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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