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住改商”拟限期销号退出 新规再征意见:不经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擅自“住宅商用”将依法取缔
住 宅商 用
指的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程序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特殊情况需“住宅商用”的:按照物权法规定,向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向业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对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建筑物使用的规划管理市城管局:查处沿街建筑物门窗变更行为和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物业服务行业,查处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继去年11月对治理“住宅商用”乱象新规征求意见后,今年7月26日,济南市住建局对《关于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与上一版本相比,新版《意见》明确了市级机构改革后的新管理部门分工和责任,未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擅自“住宅商用”的,区县政府要依法查处、取缔。
想“住改商”新增业委会或居委会“书面申请关”
据了解,《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在规范“住宅商用”程序上,《意见》拟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去年征求意见时,车库和其他附属设施未划入规范“住宅商用”管理范围。而且,新版《意见》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向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还需向业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对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方可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采取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承诺要全部上网进行公示。
为从根本上遏制“住宅商用”乱象,《意见》提出,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无营业执照和已取得许可但无营业执照违法行为,以及违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的行为。
对擅自进行临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装修、变更临街门窗、私搭乱建、私设牌匾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记者注意到,新版《意见》取消了“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的措辞。
擅自“住改商”的要依法查处、取缔
在依法查处非法“住宅商用”行为上,《意见》提出建立存量非法“住宅商用”退出机制。在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住宅商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建档成册。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行销号处理,对存量非法“住宅商用”限期退出。各区县政府要定期对“住宅商用”市场主体开展专项检查,对未取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住宅商用”的,各区县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取缔。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区县有关部门建立问题发现处理联动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工作巡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今后,济南将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有效整合运用商事登记、行政审批、企业资信、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实现对非法“住宅商用”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各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督促非法“住宅商用”市场主体或业主纠正违法行为。(新时报记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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