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被老板”?丢失的身份证惹的祸

济南日报 2019-07-19 11:24 大字

近日,历下区法院公开审理韩某某诉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行为,“被老板”的韩某某一审胜诉。

2019年1月,韩某某发现自己无法购买动车票。经查询得知,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是某案件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而韩某某“作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但韩某某从不知道这家公司的存在,工商登记材料中留存的身份证信息是自己早已丢失并挂失的身份证,所有材料的签字均不是韩某某所签。

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称,作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本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应通过民事诉讼先行处理。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为第三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2017年4月10日,该公司将原股东持有的1800万元股权转让给原告韩某某,选举韩某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聘任韩某某为公司经理。同日,该公司向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公司登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邱某某变更为韩某某,股东由邱某某、史某某变更为原告韩某某、史某某。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两天后作出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法院另查明,韩某某丢失身份证后于2013年5月申领补办了新的身份证。2019年5月,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案外人万某、房某某为逃避债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原告的身份证,将原告变更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分别给万某、房某某二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2017年4月12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行为时,其据以登记的韩某某原居民身份证已经丢失,韩某某已经申领补办了新的身份证。该丢失的身份证在原告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违法冒用。故法院认为,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将原告韩某某登记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行政行为。

(本报记者王晓菲通讯员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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