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三把刀”案告破,嫌疑人因感情纠纷扔刀 为何扔刀?知情人称为阻止家人拿刀自残 有何后果?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谁来撑起高空防护网

济南时报 2019-07-18 13:54 大字

嫌疑人接受警方讯问

涉案的三把“玫瑰刀” 警方供图

时报7月17日讯 (记者陈彤彤)7月11日,济南槐荫区发生一起“天降菜刀案”:有人在楼上扔下一把菜刀、两把尖刀,而事发时楼下正有一对祖孙经过,万幸未造成人员受伤。17日中午,槐荫警方通报,该案的嫌疑人已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

案件通报显示,7月12日10时,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匡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7月11日中午12时左右,琪某苑小区里有人从楼上扔下一把菜刀、两把尖刀,没有人员受到伤害。派出所民警对落刀地点附近的单元楼住户进行逐户走访、了解情况,槐荫刑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察,通过调查,最终锁定嫌疑人。

7月17日,民警对嫌疑人葛某依法传唤,经初步调查,嫌疑人葛某(34岁,济宁人)系因情感纠纷将刀扔出坠地。葛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已被刑事拘留。

在案件通报会现场,槐荫公安分局匡山派出所副所长张安展示了该案的三把“玫瑰刀”。经过确认,刀上没有任何血迹,也未造成人员受伤。

针对众人关注的,如何锁定嫌疑人为葛某?警方介绍,民警经过现场走访、动力测试等多种方法,综合确定系葛某从客厅处将刀扔出窗外,该案件也成为济南警方近年来破获的罕见“高空抛物案”。

在通报中,对于葛某因何将刀扔出窗外,并未进行详细描述。而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葛某曾对警方表示,事发时其对象曾欲拿刀自残,为了防止其伤害自己,葛某匆忙中将三把刀从8楼扔下。对于这种说法,警方则表示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17日下午15点,记者再次来到事发的小区。葛某的家门紧闭,敲门也无人应声。下楼时,记者遇到了一位认识葛某的男邻居,其表示,对于警方最终确定嫌疑人为葛某,感觉比较吃惊。“平常,大家都会打招呼,看着也比较平易近人。”该邻居透露,他挺为葛某感到惋惜的,“没想到会是他!”

●答疑时间

问题1:为何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天降菜刀”一案,警方接警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嫌疑人到案后,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此事的定性为何发生变化?

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巧认为,之所以警方依据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来追究刑责,主要还是从案件的恶性来考虑的,因为作为刀具,本身就具有极大的杀伤力,而故意从高空扔下,还是一次三把刀,极有可能造成多人伤害,所以损害的是不特定群体的利益,警方据此追责,也是考虑到案件的恶性。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刀具的危害性却故意选择在人员密集通行的楼道口抛下,本身就容易引发公众的安全威胁。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只要有人有故意的主观行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成立,并不以是否造成侵害来定性,造成伤害后果与否最多在量刑上有所变化。

问题2:高空抛物都算危害公共安全吗?

任巧认为,高空抛物能否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主要还是看主观恶性——故意与过失,差别会很大。

“这些年,随着人们进入高层居住,高空抛物案件日益引发关注,也可能会催生立法者的关注,并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来对案件裁判进行指导。”任巧说,“天降菜刀案”本身比较特殊,类似高空抛物的案件,并不一定指抛下物体就危害公共安全,而需要一案一议,详细分析。”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杜绝之难

只能靠整楼连坐、朝天摄像头吗?

提到高空抛物,很多老济南人还会联想到18年前发生的“天降菜墩案”。2001年的一天,孟老太在自家楼下乘凉时,被楼上突然坠落的一块菜墩砸倒,后送医不治。事后,因为涉事的菜墩不翼而飞,且始终没有找到扔菜墩的人员,法院几经审判,认定证据不足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菜墩案”到“菜刀案”:我们看到了时代在进步。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倘若无法找到高空抛物的肇事人,同一楼上的居民或可实行“连坐”,即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有市民指出,如何将防范做在前面,才更应引发社会的关注。在外地,已经有小区用安装“朝天”摄像头的方式,查清到底是谁在高空抛物,用于追究相关抛物人的责任。但有律师认为,安装摄像头的做法,也需要在保护业主个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依然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他山之石

国外用法律,撑起高空防护网

在很多国家,高空抛物不管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肇事者都面临严峻的处罚,极高的违法成本,遏制了这种行为发生。

日本: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横滨市建筑环境设计制度》规定,在共同住宅内设置阳台的情况下,需要在阳台下方或水平方向有坠物嫌疑的区域内采取危险防范措施,没有做到的建筑设计将不能通过安全审批。

新加坡:高楼抛物肇事者不仅要坐牢、罚款,而且根据情节的轻重,国家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新加坡一些小区在业主入住时,要求业主必须签字保证不做破坏环境的事,并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责令搬走”的规定。

美国:高空抛物首先是刑事案件,而不是单纯的民事案件。刑事警察用大量精力侦查高空抛物案件并不在少数,因此破案率较高,不明确加害人案件的比率也较低。 (郑楚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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