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就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配套不达标物业费最高减免30%
□记者张鹏程报道
本报济南讯6月20日,济南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配套不达标物业费应减免
目前正在施行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去年6月份出台,施行近一年时间。根据《办法》,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鉴于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形比较复杂,程度也有差异,统一界定既有困难也不合理,收费的减免比例不宜统一。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减免比例确定为“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具体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房屋空置物业费减收
根据《办法》,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在与办理程序紧密关联的空置认定标准方面,借鉴外地经验和目前物业企业的普遍做法,规定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情况为衡量标准;在具体减收比例方面,规定按照不超过约定收费标准的60%交纳。为明确减收起止时间,规定自空置之日起予以减收。
停车位闲置1月可不交服务费
根据《办法》,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鉴于停车服务费按月计收,免收停车服务费的政策也应当按月执行,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电梯检修不应额外收费
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征求意见稿未再作规定。根据济价费字[2012]76号文件附件1相关规定,消防设施设备、电梯检测、垃圾清运、公共水电等项目均已列入服务内容,相应费用理应包括在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中。此外,按照《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环卫局关于物业管理小区垃圾中转代运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办事处、居委会、环卫所等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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