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公告
经十一路项目片区非住宅回迁安置居民及单位:
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回迁安置房已具备回迁条件,可以办理非住宅回迁手续。
时间安排:2019年6月28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办理地点:经十一路项目A-4地块底层配套用房。(槐荫区建宁路与阳光新路交叉口西北侧)
所需证件:1.请非住宅回迁安置居民持《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1份(若产权人无法到场,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委托书)、银联储蓄卡(限一张)办理相关回迁手续同时缴纳非住宅房屋差价款。2.产权为单位的需持《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份、回迁委托书2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现场转账办理相关回迁手续同时缴纳非住宅房屋差价款。
注意事项:
1.非住宅居民及单位临时安置费计发截止日期2019年6月30日,逾期未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非住宅居民及单位不再发放超期临时安置费;办理完回迁手续后请携带《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迁入证和身份证等到签约处领取临时安置费。
2.本次仅集中办理本片区内被征收人非住宅回迁手续。
3.因回迁现场场地有限,请办理回迁居民尽量少开车,以免造成现场拥堵,耽误大家办理回迁的时间。
现场办公咨询电话:13553170030
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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