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物业服务管理征民意 车位空置超1个月免收停车服务费
昨天,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将下调空置住宅和车位的费用,并对相关术语进行规范。现行的《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7月31日失效,新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记者史尚静实习生李姝颖
房屋空置物业费应减收
根据征求意见稿,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60%。现行的《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空置房屋认定后物业服务费按照标准的70%交纳,新规降低了10%。认定空置房屋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在与办理程序紧密关联的空置认定标准方面,规定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情况为衡量标准;在具体减收比例方面,规定按照不超过约定收费标准的60%交纳,自空置之日起予以减收。
在闲置车位方面,由按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的70%收取改为免收闲置车位服务费。征求意见稿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屋、车位空置的情况,其空置时长是指连续时长,而不是在一个较长时间段内分段加总的时长。而前期物业服务则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外来车辆”一词废止
在征求意见稿中,“外来车辆”一词已废止,使用“临时停放机动车的”这一表述。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将自动调整为适用“临时停放机动车的”情形,不超过2小时应当免费,超过2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2元收费,“每天”按照连续停放24小时计算。同时,鉴于“价格主管部门”承担的职责比较广泛,且由多个部门分担,为避免争议,征求意见稿不再使用“价格主管部门”一词,改用“发展改革部门”。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消防设施设备、电梯检测、垃圾清运、公共水电等项目已经列入服务内容,相应费用理应包括在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中,物业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而且办事处、居委会、环卫所等单位,不得向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物业费按原标准执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鉴于现行政策文件有效期届满,政策衔接任务十分紧迫,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关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按原文件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标准的调整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或者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据悉,该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相关规定、公益资金扣除比例,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各区县可参照执行。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电子邮箱为jnfgw_jggl@jn.shandong.cn,邮寄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318房间,邮编:25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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