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成功斩断“套路贷”,用法律武器向“套路贷”喊停!
近年来“套 路贷”频发,其以民间借贷为衣,非法侵占财务为瓤,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套路贷”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6年11月,涉案被害人菏泽的庞某夫妇因急需用钱,通过菏泽的陈某、淄博的胡某向名义借款人张某兴借款35万元,由胡某华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菏泽牡丹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时以庞某夫妇共有的房产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张某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某夫妇归还借款本金 35 万元、利息、违约金。经审理。一审法院判令庞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及月息二分的利息,同时判令张某兴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庞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杨永涛、赵迢群律师提起上诉。
案件办理中分析发现,从庞某夫妇想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金开始,到最终与张某兴签订借款合同,其间涉及到了贾某、颜某、张某杰、胡某华、胡某凯以及贷款人张某兴及其代理人高某等多人;借贷款项交付人非张某兴,而是高某,且交付过程中张某杰、胡某华、高某向庞某夫妇索要银行存折密码;放款的同时存在放入后短时间内转出的情形,庞某卡内款项被转入胡某凯银行卡内,且转出时间、地点及操作人均非庞某所支配;利息支付不明确,并非庞某直接向张某兴付息;收取高额费用,除约定的贷款利息外,还约定了逾期利息、一般性违约金、严重违约金。另外,张某兴、张某杰、胡某华、高某还向庞某收取了高额保证金、管理费、公证费、佣金;张某兴等人有通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判决并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的嫌疑。
该案中存在的这些特点,多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规定的情形。
二审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庭审,认定该案在借款过程、资金来源、借款交付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兴的起诉。
“套路贷”实为新型诈骗犯罪,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有规定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也指出要依法严惩“套路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斩断以任何形式发生的“套路贷”,广大人民群众更要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杨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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