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本月施行
□记者付玉婷报道
本报济南5月24日讯记者从省国资委了解到,为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于本月起正式施行。参照办法,省属企业债券发行需重点保障提升主业。
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等短期债券类产品,以及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类产品,均需遵循以下原则:聚焦主业发展,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债务结构,统筹运用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形成搭配合理的债务结构;严格风险管控,审慎和规范决策,实行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规模双重约束,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稳妥有序降杠杆,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其中,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省国资委审批;省属国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省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发行短期债券,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决定;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管控线的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警戒线的省属企业,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未按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应发现未发现兑付风险、发现风险隐瞒不报和发现风险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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