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孩子自盗家中物领刑还被处罚金
现年37岁的个体经营者徐某曾因犯抢劫罪,窝藏罪、盗窃罪分别两次被判刑。刑满后他仍不思悔改,又教唆未成年人盗窃家中价值上万元的贵重物品。近日,历下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了小学生小邱(化名),于2017年6月至7月间,教唆小邱盗窃家中的钻石、铂金项链等物品,总价值1.6万余元。小邱将盗窃的贵重物品交给徐某,徐某给了小邱部分实用物品和现金。
发现家中贵重物品频频被盗后,小邱母亲报警。2017年7月,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起获铂金饰品、玉石、象牙工艺品等赃物近20件。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相关涉案赃物的鉴定总价值为16000余元。案发后,徐某藏匿于家中的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本案审判长王玉介绍,本案审理中,辩护人提出小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偷拿的是家中的财物,不构成犯罪,故被告人徐某也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教唆未成年人小邱盗窃家中贵重财物的事实,有小邱的证言及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盗窃数额达16000余元,主观恶性较大,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一直辩称准备将涉案物品还给小邱的父母,也拒不承认有教唆行为,但即使在小邱母亲报案后,徐某仍然在微信聊天中要求小邱不要供出自己,也没有要主动退还物品的表示,故不存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所犯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徐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其盗窃的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历下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本报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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