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与“后养”赡养费为何不同?

济南日报 2019-05-24 11:32 大字

64岁的赵某退休后为主张赡养义务将亲生子和继女告上法庭,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子女各付赡养费1200元、200元”的一审判决后,赵某以子女的赡养义务相同、赡养费不同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认为赡养费的缴纳,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主要因素,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85年,丧妻两年后的左某为方便照顾渐渐长大的女儿小霞(化名),与离婚后育有一子的赵某相识并结婚。小霞回忆称,父亲与赵某再婚后,双方常因自己的事情吵架,小霞遂搬到姥姥家居住。2010年,小霞的生父因病去世,此后,小霞亦未再回去探望过“那个家”。8年后,退休多年的赵某见两个孩子长大成人,各自工作稳定却鲜少露面,越想越生气,索性将亲生子连同继女小霞一齐告上法庭,诉请两名子女每月定期探望并各自支付1200元赡养费。

案件一审期间,赵某陈述称,再婚后自己和丈夫共同抚养照顾两个孩子,自己跟小霞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小霞对自己也应当具有赡养义务。现在虽然每月有2700元的退休金,但自己身患高血压、脑梗塞、甲状腺囊肿、双足跟骨刺等多种疾病,且赡养本就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小霞对此不以为然,其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社区证明、姥爷的遗嘱等证据,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拟主张自己与赵某之间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其不具有赡养赵某的义务。在收入方面,小霞称由于自己身体不好,长期不能正常上班,每月收入只有1000多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月收入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小霞生母过世后,其生父与赵某结婚时,小霞仅9周岁,尚未独立生活。小霞虽称自己一直随姥姥、姥爷生活,但不能证明赵某未对其尽抚养义务,赵某基于抚养关系索要赡养费并无不当。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因赵某每月有退休金2700元,且赵某亦认可小霞随姥姥、姥爷生活的事实,一审法院最终酌定小霞每月向赵某支付赡养费200元。

案件宣判后,赵某不服,以子女的赡养义务相同、赡养费理应相同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认定小霞与赵某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故小霞对赵某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另一被上诉人系赵某的亲生子,其自愿遵从上诉人的法律诉请,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赵某每月退休金加上亲生子的赡养费,足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结合济南当地的经济水平、小霞的成长状况及其身体不好致使收入不高、现有家庭需供养的现实状况,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张洁 席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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