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中介不得发布房源

大众日报 2019-05-16 10:00 大字

□记者晁明春报道

本报济南讯5月8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房源发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济南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当核对委托方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规则,确保本机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唯一。

同时,做好房源尽职调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要求委托方协助核实房屋产权状况,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屋产权状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挂牌价格、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济南市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并在房源信息显著位置标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信息发布经纪人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实名登记的二维码等信息。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已发布房源信息的管理,发现房屋发生毁损、灭失以及查封等将对房屋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将房源信息从各渠道上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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