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背后套路深 借贷之前要小心借款4万余元,利滚利还了近13万元

济南日报 2019-05-15 12:07 大字

“需要贷款吗,利息超低马上放款!”不少人都接到过这样的放贷电话。无抵押、放贷快、超低利息,听起来让人很心动。可是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个不小心你就被“套路”了。“等违约金高了再要债”

市检察院提供的信息显示,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于某齐、齐某未经许可、未经注册在长清区某小区租赁房屋成立“齐鲁投资公司”(又称“齐鲁私贷”)从事高利放贷业务。

于某齐、齐某提供资金,规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纠集曹某昊、高某予、刘某君等人带领业务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贷款’放出去前,你们要先扣掉一部分手续费和查询费,不能把钱全给借款人,明白吗?”他们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如果客户逾期了,先别急着要钱,等违约金高了,公司再安排人去要债。”他们规定,业务员从自己所做的每笔业务中提取利润的30%作为提成。“培训”结束后,众人开始联络客户,打印传单。

1万元借条要收三四千元“手续费”

于某齐等人通过网络或中介收到借款客户信息后,会通过网络查询审核借款客户是否有负债信息。审核通过后,业务员再把客户信息及借款额度提交给于某齐、齐某二人,他们会给借款人转钱,借款人还钱时就直接还给他们二人。

在放贷过程中,于某齐、齐某等人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查询费”“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这些“手续费”一般按借款额度的30%收取,如果有中介的话,会再扣除借款额度的10%,甚至更高。

他们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表面上看,双方的借条写得很合法,例如在借款时,于某齐、齐某通过银行转账打给借款人1万元,但是钱取出来后,他们让受害人返给自己三四千元。这样,尽管借条和银行流水都显示是1万元的借款,但借款人拿到手的却只有六七千元。

被害人以大学生居多

为了规避“风险”,他们利用“续期费”“催收费”“违约金”等种种名目,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被害人崔某某向该公司打借条8万元,实际到手只有4万余元,然而在这伙人的逼迫勒索下,崔某某及其家人前前后后总共偿还财物近13万元。凭借极高的“手续费”与“违约金”,这伙人的腰包迅速膨胀起来。他们开始发放万元以上的贷款,催债的方式也愈加不择手段。

在“齐鲁投资公司”借款的被害人以大学生居多,家人一般不知道他们借高利贷,他们往往也无力偿还高额的债务。由于不愿意被家人知道借高利贷的事情,他们会选择再找别人贷款。于某齐等人利用这种心理,当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就会假装介绍他人向其放贷,然后扮作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

如果被害人还不上钱却不愿继续贷款,他们就会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

经长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清区法院对于某齐、齐某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曹某昊等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到6个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宣判后,于某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套路贷”作为一类新型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于某齐、齐某纠集刘某君、曹某昊、高某予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纠集者和参加人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是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大肆实施高利放贷获利,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由长清区法院院长毕惠岩担任审判长,长清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文出庭支持公诉。通过两级法院公开宣判,极大震慑了犯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打击“套路贷”新型犯罪的新期待,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了新的高潮。

(本报记者 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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