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意向金被“默认”为定金,钱难退!
李先生收到的“解除认购协议通知书”及pos机交易单据(受访者供图)本报读者李先生反映,今年2月份,他的妻子王女士在济南市历下区翡丽公馆相中了一套特价房,并交了2万元钱的“意向金”。但第二天经过考虑,李先生决定放弃这套房子,并让妻子申请退款。可当时说好了可退的“意向金”,售楼处却称是“定金”,拒绝退款。本报介入后,目前双方已达成一致,正在走相关退款流程。
近日本报接到多名读者反映关于购房时遇到的“意向金”“定金”“订金”问题,就此记者咨询了律师,在对这些不同名称的款项做具体区分后,发现法律上只对“定金”有明确界定。记者孙倩
买房前交了两万元“意向金”
“当天是我妻子和孩子去看房的,我没过去。”李先生说,他的儿子今年26岁,已到了适婚年龄,因此最近家中一直有购置新房的打算,李先生说,他的妻子通过中介得知了该售楼处正在售房。
2月22日晚七点多,在对楼盘进行了解后,王女士交了2万元钱的“意向金”。
李先生说,他对房子并不满意,因此他和妻子决定放弃这次购房的机会。“我妻子说当时置业顾问告诉她,这个钱是可以退的。”于是第二天王女士来到售楼处申请退款。
在第一次申请退款后,王女士告诉丈夫:“你放心吧,售楼处的人态度都很好,说这个钱一定给咱们退。”一段时间过去以后,李先生再次联系该售楼处,得到的回应是:“钱是肯定退的,目前在走流程”。李先生觉得,只要钱能退,早点晚点也没什么关系。
可4月22日,李先生却收到了一份快递,拆开后是一张“解除认购协议通知书”,称李先生未按照约定履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因此“鉴于您的违约行为,在认购协议解除的同时,您所支付的定金20000元将作为您未按期签约的违约金。”
“这个意思不就是说两万元又不退了吗?”李先生说他拨打了上面的电话,可接线员却称“不了解此事”。
未签署任何协议
“什么合同,我根本就没有签过。”王女士记得,当天她来到售楼处时已经是晚上了,“我刷卡支付的,但他们说财务下班了,无法提供收据,因此我手里只有一张pos机单。”王女士说,她连笔都没有动过,“哪里来的认购协议?”
王女士表示,她没有注意到当时置业顾问说这个钱是定金还是意向金,“我不懂这些,但我能确定的是,他说不买房子的话可以退款。”王女士告诉记者,置业顾问说当时这套房子有活动,还是特价,看房的人不少,“他们让我先交点钱,相当于锁定了这套房子,他就不给别人看房了。”王女士说,因此她才交了这两万元,相当于买了一个“优先购房权”。
收到这张信件后,王女士和李先生都觉得这两万元怎么就成了不能退的定金呢?当天晚上,李先生彻夜未眠,一直在翻阅法律条文,他觉得“定金至少也要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说是定金就是定金吧。”
销售期内交钱被默认为“定金”?
该售楼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所交的是定金,按照法律规定确实不能退款。楼盘处于销售期,已不存在“意向金”的说法,因此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笔钱也的确是定金。
但当记者询问其为何向李先生提供的说法前后不一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当初李先生口中的工作人员是如何答复的,但如果是其工作人员说了能退款,售楼处就一定会承担责任。
经过沟通,该工作人员称他们将会和李先生继续协商此事。4月25日下午,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处理完毕,给予其退款处理。”但双方却又对退款指示函中退还款项的名称产生分歧,该售楼处要求李先生填写“定金两万元”,但李先生却认为,“这样写相当于承认这是定金了。”但该工作人员认为,“这只是我们公司内部的事情,不影响退款。”
经过协商,李先生最终双方同意以“贰万元看房款”填写退款事项。上述该工作人员表示,退款将于一个月左右完成。
律师说法
法律只对“定金”有明确界定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闵小辉表示,法律没有规定房屋开盘后购房者交的钱就默认为“定金”的说法,因此该售楼处所称“是定金而不能退款”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近年来,楼盘开发商口中的款项越来越花哨,部分购房者也难以区别各类款项之间的异同。对此闵小辉表示,法律上只对“定金”做了具体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却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上来看,“订金”更具有预订之意,相当于“预付款”,没有担保含义。订金一般是双方在初步达成买卖意向时,为进一步签署买卖合同,买方预付部分钱款购买在此期限的“优先购买权”。闵小辉表示,无论双方谁违约,订金都是要退给买方的,“但其中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还要违约方来承担”。
同样,在法律上也没有“诚意金”与“认筹金”的具体规定,对其的解释说明应与“订金”相仿,相当于是购买了一个“优先购买权”,付方可申请退款。
本报建议,市民在购房时不要随便交付定金,要注意协议内容,尤其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市民可要求将承诺书面化以保留证据。另外,交付定金时,也要多方考察商家能力、信誉等要素。即便“订金”“诚意金”“意向金”都可以无条件退款,但为了保险起见,市民在签署相关协议时也应三思而后行,充分了解合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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