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新车”竟是展览用车 法院判决车商还24万购车款,并赔消费者贷款利息

济南时报 2019-04-17 14:12 大字

买来的“新车”,开回家仔细一瞧,发现车辆有明显磨损,还有宣传牌粘贴痕迹。一位济南市民花钱买车,却遇到这样的糟心事儿。因为严重怀疑所购车辆为展览用车,其打起维权官司,并最终胜诉——16日,济南中院通报一起涉及车辆的维权案件判决结果:法院判车辆经销商返还24万元购车款,同时赔偿车主购车支付的贷款利息。

案情回顾:2015年5月,尚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车辆订购协议,约定以24万元的价格购买车辆一部。尚某介绍,所提车辆钥匙有新旧之别,车内座椅没有防尘罩,4个车门闭合处有明显的磨损,车牌悬挂处有明显的粘贴宣传牌痕迹,故认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付的车辆系展车,而非新车。尚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购车款24万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济南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尚某作为消费者已经就所提车辆并非新车尽到了举证责任,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销售商,应对其所交付的车辆不存在尚某主张之瑕疵提供证据,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付的车辆并非新车。济南中院判决:汽车服务公司返还尚某购车款24万元并赔偿尚某为购车支付的货款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本案中将展览车辆作为新车交付消贵者,构成违约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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