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两部门发文:不得对办贷款业务的购房人收取费用

生活日报 2019-04-03 04:37 大字

□记者郑昊通讯员关学军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等有关业务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对需办理贷款业务的购房人收取费用。

除此之外,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后,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时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提供服务,不得向购房人收取费用也在《通知》文中提出,而对那些仍然扣押购房人资料、拒不配合购房人办证、强制委托等情况的,将采取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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