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药品46次 好处费拿了29万 济南一药品采购员获刑 药品“奥美拉唑钠”成他敛财工具

济南时报 2019-04-02 14:13 大字

注射用药品“奥美拉唑钠”,也能成为敛财的工具:5年时间内,46次收受好处费——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立五院)药库一名采购员,利用权限收受贿赂29万余元,近日被追究刑责。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郑某在市立五院药库担任采购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负责药品采购管理的职责,在采购山东药材公司业务员张某提供的注射用药品“奥美拉唑钠”时,先后46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92326元。

证人张某证明:其曾为山东药材公司的业务员,向市立五院提供注射用药品“奥美拉唑钠”。为了让郑某提供帮助,在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其先后46次向郑某提供的招商银行账户里转账、存款共计292326元。相关证据还显示,郑某在检察机关供述:其在医院工作时结识了张某。张某所在公司向其医院供应“奥美拉唑钠”,张某提出在采购时提供帮助,并给其好处费,其答应了张某的请求。

庭审期间,郑某提出未受贿,其辩护人也认为,指控郑某受贿证据不足。法院认为,郑某收受张某贿赂的事实,有行贿人张某的证言及银行转账、存款记录证明,并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且郑某在检察机关曾做过基本一致的供述,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郑某辩解称收受的钱款有部分给了他人,但其所称的他人经查并无此人,其该辩解无证据证明且有悖常理。据此,郑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近日,槐荫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赃款292326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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