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店因“不放心”诉请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微信协议有效提前解约损失自担

济南日报 2019-03-29 11:33 大字

济南一家高档礼品店租用当地一家酒店的一楼大厅用作商铺,并用微信与酒店谈妥了缴费方式:礼品店代为缴纳酒店电费以充当租金。事后,礼品店店主刘某代酒店缴纳了一年的电费5万元。两个月后,因担心酒店未与自己签订纸质版合同“有风险”,刘某向法院诉请与酒店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及返还剩余租金。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并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刘某的法律诉请。

2017年5月,刘某租赁济南某酒店的一楼大厅内的商铺,用于经营高档工艺礼品。5月24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房屋租赁协议,刘某当天未予回应;5月25日,王某又向刘某发送了该房屋租赁协议,刘某随即向王某发送微信语音消息,称:“王总,我看到了,谢谢你,你说定金多少,等一会儿我打给你。”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支付了5000元租赁押金。

6月,酒店向刘某出具了5000元押金收据;6月中旬,刘某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了5万元电费,双方约定以此电费抵5万元租金,酒店向刘某出具了5万元的房租收据,收据上记载“备注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7月19日,酒店将5000元押金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刘某。

“我缴了房租,可酒店不跟我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我的经营造成极大风险。”刘某思来想去更觉不安,与酒店协商要提前解约,并索要租金,双方协商未果。7月31日,刘某委托律师向酒店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并以向酒店支付5000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故2017年5月25日王某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根据双方达成的有效房屋租赁协议条款——如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可以不退还乙方剩余房租。现刘某单方要求提前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酒店可以不退还刘某剩余房租,因此,刘某主张酒店返还5万元租金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判驳回。

(本报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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